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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化工氯化石蜡厂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0-10-13 19:25:54

氯化石蜡52

一、目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及废弃物的处置。
   三、内容氯化石蜡52
   1、本制度中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列入国家标准的物品。
   2、剧毒化学品购买必须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取得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方可向有资质的企业购买。
   3、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其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禁止使用。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场所,应在明显的位置,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措施。并备有常用急救药品、试剂。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要严格管理,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使用后的空容器,必须采取有效控制、处理,不得随意挪作他用,防止残余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禁止使用未经安全处理过的容器。
   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7、设置的通讯、报警装置要求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8、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其开启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
   9、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应急处理药物,并保证完好。
   10、应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1、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2、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应当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场所实行限量储存制,在生产使用场所将周转储存限定到维持生产较低量,防止产生重大事故。
   (4)当日未使用完剩余的剧毒物品或停产检修、节日停产期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退库保管,严禁在车间、岗位存放。
   (5)车间、化验室等的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存放在冰箱内。
   (6)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分项存放,标签完整清晰,封口严密。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要有安全距离并符合消防要求,不得超量储存。
   (7)遇水、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仓库内存放应进行温湿度监测。
   (8)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或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9)化学危险物品的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不得同地装卸、同车并运。
   (10)剧毒危险物品,要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取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料”、“双人领料”、“双本帐”、“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1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因特殊需要,要由仓库负责人上报办理动火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对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和履行审批手续。
   (12)定期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及演练,加强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理措施知识的培训,每日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1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消防力量、灭火设施以及报警装置,并保证安全有效。消防栓、灭火器材、消防水压等应定期检测。
   (14)停产、停业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15)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不得运输或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要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放,防止撞击和重压、摩擦、拖拉。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堆放稳妥,并注意标志。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药品,消防器材及设施。
   (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配备数量充足、合格的灭火器。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辆、卸车后必须将车辆进行安全处理。
   (4)禁止用非防爆电瓶车、翻斗车、铲车等运输、搬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5)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6)装运危险化学品,必须专车专用,必须安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不得客货混装,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阴等措施。
   14、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15、从事危化品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6、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1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8、销毁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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